民众来电询问,与成年儿子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邻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设立户籍,2间房屋的地价税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无出租、营业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若没有符合条件者设立户籍,原则上就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但如果相邻2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或夫妻个别所有,房屋经打通使用,可以合并认定为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至于与直系亲属所有相邻房屋打通使用,因为非属上述认定为1处的范围,未设立户籍的房屋基地就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处提醒,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要件者,请于当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当年度即可以适用优惠税率,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