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赖先生来电询问:名下有一笔土地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信托之后受托人却收到辅导申请自用的通知书,土地信托后,还需要重新申请才能享受地价税自用住宅的优惠税率吗?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信托土地名义上已登记为受托人所有,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已变更,原则上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但如果是自益信托,土地所有权人(受托人)及委托人仍可申请按2‰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信托土地于信托关系存续中,土地所有权人为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为受托人,原本无符合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条件,但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自益信托),只要该地上房屋仍供委托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设立户籍做自用住宅使用,且无出租或营业等情形,与该土地信托目的不相违背者,该委托人视同土地所有权人,仍可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经审查核准后,税率可由原先的一般用地税率降至2‰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税负相差至少4倍,事关权益,提醒您,土地信托后需经申请核准才可享有节税优惠。
税务局提醒,土地于信托、涂销信托后,如仍符合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应于当年度9月22日(开征前40日)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当年即可享有地价税优惠税率;逾期申请者将自次年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