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减轻家有5歳以下幼儿者的负担,今(102)年5月份即将办理的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育有5岁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报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一、经减除该项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采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如采与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适用税率在20%以上,则不得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例如:甲君与配偶乙君(仅有薪资所得)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扶养3岁女儿,其中乙君薪资所得采分开计税之适用税率为12%,而甲君所得计算税额之适用税率为30%,因甲君适用税率大于20%以上,故不得减除该项特别扣除额。吁请有类此情形之民众注意上开规定,避免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