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台南市政府印制国产猪(牛)肉标章,让使用国产猪、牛肉的餐厅、食品业者,张贴在明显的地方,供消费者参考选择,业者可以就近向所在地区公所,申请国产肉品标章。 申请对象:具有营利事业登记证之餐厅业者、食品业者、通路商、加工食品商等。 2.公所核对资格后填写申请登记簿及切结书,以利日后追踪
财政部今(26)日发布“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下称扩大书审要点),本次修正重点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营利事业受疫情影响,109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前一(108)年度减少达30%者,其适用之纯益率得按109年度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之80%计算(例如营利事业适用之行业别扩大书审纯益率为6%,符合条件者得按纯益率4.8%计算所得)。 财政部说明,营利事业受疫情影响致营业收入下降,成本费用增加,如采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核实计算损益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结算申报者,可按实际收入、成本费用计算课税所得,如实反映疫情影响,以减少其营所税。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审要点申报者,系采收入总额乘上适用之纯益率计算申报所得额,考量其如受疫情严重影响营运,恐无法如实反映受疫情影响增加之成本费用,该部参酌因应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协助措施及各部会补助受疫情影响企业之收入减幅评估标准,并考量本项措施系给予受影响较严重者减轻税负,爰以营业收入净额较前一年度减少达30%者为适用要件,另按以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资料,营业收入衰退达30%之净利减幅,订定扩大书审纯益率得按80%计算,以合理反映企业之营运成本,减轻其所得税负担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由17%调高为20%,适度缩小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税率差距,减少营利事业藉保留盈余为高所得股东规避税负之诱因,维持股利发放决策中立性。 该局说明,为减缓低获利之营利事业一次性提高税率之负担,爰定明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逐年提高其适用之税率,107及108年度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8%及19%。109年度起则与一般营利事业相同,不区分课税所得额金额高低皆适用20%税率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但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该局为贴心服务营利事业,于网站首页特别设立“营利事业暂缴专区”,方便营利事业快速取得最新资讯。 该局说明,财政部于109年7月31日发布令释,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采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内,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以减轻受影响营利事业缴纳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税款之资金调度压力: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财政部于102年10月31日发布解释,欠缴应纳税捐符合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应限制负责人出境之公司,于清算期间,法院依公司法第81条及第 322条第2项规定,因利害关系人声请选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经法院选派公司清算前实质负责业务之人担任清算人者,仍应限制出境。 该部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该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限制该个人 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逃漏税的行为,可能出自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逃漏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显然较重于过失行为的逃漏税,因此对于故意逃漏税行为处罚,应较过失行为重。财政部为使税务违章案件之裁罚更具合理性,于103年4月16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对于营利事业‘故意’漏报课税所得额、未分配盈余及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处以较重的罚锾倍数;对于‘过失’漏报课税所得额、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且5年内不曾违反相同规定被处罚者,则减轻其处罚的倍数。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无进货事实,却取具不实交易对象所开立工程款发票,虚列营业成本3千5百万元,查其系无进货事实虚列成本,并经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其漏报营利事业所得额显有故意,不符合减轻处罚规定,乃重处漏税额1倍之罚锾600万元
张贴者:2010年8月4日 下午5:5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日 上午12:13 ] 依所得税法第33条第2项后段规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8%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当年度费用列支。财政部爰订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保管运用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规范职工退休基金之保管、运用及分配规定,俾利征纳双方遵循。 配合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33条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应报经稽征机关核准之规定等,财政部前于98年11月30日修正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