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自2020年布局房市,今年不少新屋落成,但南区国税局表示,若建商和地主采合建方式兴建住宅出售,建商与地主课税方式也不同。

近年来不少地主和建商合作,地主出地、建商提供建造工程做合建分屋,待房屋建成后再依签约分润型态。我国合建房屋基本上多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等三种型态。

为鼓励地主参与都更、危老重建等,依照我国房地合一税(所得税法第14-4~14-8条)规定,地主不管是采合建分屋、分售、分成等,其所得为房地售价(或分润)减除土地取得成本等,依持有期间课税,持有十年内皆适用20%税率,十年以上为15%。

对建商来说,依照所得税法第24-5条规定,则以当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剩下的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适用20%营所税率。其好处是依亏损扣除规定,只要符合如期申报且账册完备等条件,十年内的亏损额度皆可拿来抵减所得额,等于建商过去亏损可拿来减免其合建卖屋所得税。

合建分屋是由建商提供资金兴建、事后与地主依约定比例分配房屋,像是按照楼层分配,然后建商、地主个别出售其分得房屋,各自负担收益。

另合建分售则为地主与建商先行签订契约,双方各自出售房屋,但依约定销售收益分配比例。

至于“合建分成”是地主与建商以共同名义或委托建商名义与承购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约,按比例并同移转给购买者,价金依双方约定比例分配。

若为合建分售或分成,为建商与地主把手上房屋卖给第三人,建商销售额即为买卖契约价格依比例计算。

但合建分屋是建商把土地同等价值的房屋回馈给地主,双方为互利关系,因此若出现土地、房屋销售价格不一样情况时,采择高计算建商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