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业分散收入,以适用扩大书审规避查核。
二、 跨辖区设立关系企业,以规避稽查。
三、 适用扩大书审企业将取得之凭证转供其他关系企业列报成本及费用。
四、 利用扩大书审企业开立发票予关系企业作为成本费用之凭证。
五、 适用扩大书审企业未据实办理扣缴。
六、 高薪资所得或执行业务所得者利用扩大书审制度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
其中较容易被发现的部分为一(一负责人名下有多间公司)、三、四(取得或开立给同一公司之发票比率过高)、五(未办理扣缴申报),以上情况请负责人们多加留意。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扩大书审)规定,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3千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其年度结算申报,书表齐全,自行依法调整之纯益率在前揭标准以上,并于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者,国税局即以书面审核核定。扩大书审制度系为简化稽征作业及推行便民服务,营利事业申报适用扩大书审仍应依规定设置账簿记载并取得、给与及保存凭证。
该局说明,目前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营利事业利用扩大书审制度规避或逃漏税捐计有以下六种类型:
针对上述情况,该局已运用跨辖区、跨税目数据库加强选案查核,营利事业如有利用扩大书审制度规避或逃漏税捐,应尽速向所辖国税局自动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