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
赠与税乃对无偿给与他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之行为所课征之税,属直接税,为防杜遗产税逃漏而设立的税课,使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分散财产。因此赠与税对遗产税具有辅助之作用。 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及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均应依法课征赠与税
台北市萧姓妇人,先将一间房地赠与给儿子,再代理儿子将房地出售,遭税官查获,认定她出售持有1年内房地未报奢侈税,萧妇不服打起行政官司,但被法院判决败诉确定,萧妇遭补征奢侈税120万元,又被处2.5倍罚锾计301万元,总计421万元税款都必须缴给国库。 出售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的房地,需依奢侈税条例,在订约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并缴纳奢侈税。 萧妇这间房地的买卖总价才805万元,却要连补带罚课取421万元税款,实在得不偿失
一、 翁启惠先生认为有新事证前来监察院陈情。蔡崇义、王幼玲、赵永清三位委员经调查后,确认新事证如下: 1. 原起诉刑事部分,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 2. 监察院廉政委员会对翁启惠财产申报不实之裁罚,连续二次经本院诉愿委员会撤销
本文摘要:2日,有媒体报道称之为韩国演员张根硕逃漏高达20亿韩元(大约人民币1212.8万元),回应,经纪公司则回应非常吃惊,目前正在证实中。张根硕经纪公司回应:此前,张根硕显然曾与其他几名艺人一起拒绝接受过调查,但早已是很久以前的事,在那之后也不曾收到任何来自国税局等机关的通报。经纪公司方面也回应,目前首先已将必须的资料准备好,因为是在没任何通报下再次发生的事情,因此非常的惊恐,目前正在详尽理解情况中,如有涉及消息将尽早公开发表立场
张贴者:2013年8月28日 下午8:58高雄市联合记账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9月13日 上午7:55 ]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免罚门槛放宽即日生效。财政部表示,短漏报奢侈税额未达5万元,即日起不再处罚。此项放宽处罚规定,亦适用于已查获漏税,但未裁罚确定的案件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最近发现透过租赁行为的避税新手法。国税局强调,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小汽车,相关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台北国税局指出,近期发现租赁业者,将融资租赁契约形式上设计成营业租赁契约,让承租人借此避税
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土地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行移转时,除就该次移转之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外,并应追缴原退还税款;重购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有关追缴原退还税款规定之立法意旨,系为避免当事人于退税后即将另购之土地再行移转或转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税,并从事土地投机;又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以妻名义登记之自用住宅用地,于出售后二年内以夫名义重购土地,或先以夫名义重购后二年内再出售以妻名义登记之土地,因该土地已属妻所有,故应不得适用重购退税。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自用住宅用地,经核准依土地税法第35条规定退还土地增值税后,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赠与移转登记予其配偶,依现行民法规定,其产权已由受赠配偶取得,系属实质移转,依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仍应追缴原退还税款
依据会计师法第61条规定,会计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有犯罪行为受刑之宣告确定,其罪名足认有损会计师信誉、逃漏或帮助教唆他人逃漏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处分有案,情节重大、对财务报告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申报之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情节重大、违反其他有关法令,受有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足以影响会计师信誉、违背会计师公会章程之规定,情节重大,以及其他违反会计师法规定,情节重大;另依据同法第62条规定,惩戒处分种类如下:新台币12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之罚锾、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2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37条规定,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表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者,本会得视情节之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内办理签证或撤销签证之核准等处分。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进货应取得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若以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充作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依法补征营业税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51条与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说明,甲营造公司于98年9月至99年12月间将承揽工程转包乙企业社,因乙企业社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丙公司之统一发票作为凭证交付甲营造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获,依规定补税处罚。该公司复查主张有进货事实,不知其进项凭证为非实际交易对象,并无逃漏税额等理由,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网络卖家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劳务,如每月销售货物金额已达新台币(下同)8万元,或者销售劳务金额已达4万元,应注意要依规定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 南区国税局表示,网络购物已成为时下买卖商品的重要管道,虽然网络交易没有实体店面就可以作生意,但每月销售额如果达上述金额者,仍要记得办理税籍登记并缴纳营业税款,以免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近年来已大力宣导网络销售应办理税籍登记,但仍发现有不少新移民卖家,不清楚台湾税法相关规定,认为只是赚些微差价,不知道要办理税籍登记,因此产生漏报销售额情事,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