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乃对无偿给与他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之行为所课征之税,属直接税,为防杜遗产税逃漏而设立的税课,使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分散财产。因此赠与税对遗产税具有辅助之作用。
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及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均应依法课征赠与税。
赠与行为发生前二年内,赠与人自愿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仍应依本法关于中华民国国民之规定,课征赠与税。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但赠与人行踪不明或逾限尚未缴纳,且在中华民国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或赠与人死亡时赠与税尚未核课时,则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