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事项一、就“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乙案,应如何处置,提请讨论。

决议: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除“保管委会经费”外,为不当取得财产,该会应于108001号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处分书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及撤销诉讼)

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于民国108年3月27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并于同年4月30日提起撤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