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赠与税乃对无偿给与他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之行为所课征之税,属直接税,为防杜遗产税逃漏而设立的税课,使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分散财产。因此赠与税对遗产税具有辅助之作用。 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及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均应依法课征赠与税
本论文集系依中华民国史编纂计划,采纪事本末体,运用新史学方法,延请学界各专家学者,慎选富于历史意义之专题,提出论文,以作为日后修纂中华民国史之重要参考。中华民国史专题选题范围,不拘于党派成见,不分种族、地域、男女、老少,凡正确记述中华民国全体国民之坚苦卓绝,开创守成,致力于国家现代化的史实史事者,皆在采择编辑之列。 中华民国史第1届至第9届讨论会于民国81年至96年举行,9次会议,与会学者专家皆逾200人,论文精辟,讲评客观,讨论热烈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财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额按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计算,其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同法第九十八条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扣取百分之二十。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者,不论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是否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或由财政部核定,国际运输业务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其余业务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五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但不适用第三十九条关于亏损扣除之规定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指(1)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应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于109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上年度的综合所得总额、免税额及扣除额,有应纳税额者应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国际运输事业将其船舶以“光船”、“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使用,其课税规定如下: 一、将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船舶租赁业务之收入,应由承租人给付租金时依法扣缴税款;其符合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者,得依“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第6点第2款规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向本部(目前授权国税局受理)申请核准,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15%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将船舶以“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其经营国际运输之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及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计算如下: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1、核实划分: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如船舶航经我国港口),可依所得税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规定,按自我国境内承运出口客货所取得之全部收入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该规定办理
书籍简介: 本论文集系依中华民国史编纂计划,采纪事本末体,运用新史学方法,延请学界各专家学者,慎选富于历史意义之专题,提出论文,以作为日后修纂中华民国史之重要参考。中华民国史专题选题范围,不拘于党派成见,不分种族、地域、男女、老少,凡正确记述中华民国全体国民之坚苦卓绝,开创守成,致力于国家现代化的史实史事者,皆在采择编辑之列。中华民国史第1届至第9届讨论会于民国81年至96年举行,9次会议,与会学者专家皆逾200人,论文精辟,讲评客观,讨论热烈
纲文备览(第 1册)民前18年至民前1年(绝版) 书籍简介: 本书系汇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各书纲文,采编年表列方式。除可与原书检阅对照外,并可供作“中华民国史政纪”之史料长笺。为对于史事考索记注、分类排比,皆有助益之工具书
本人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配偶系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且于国内因有从事投资理财活动所孳生之利息及股利所得,其综合所得税要如何办理?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时,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可选择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与其配偶合并申报,或依同法第73条之规定课征所得税。至其选择依第73条规定课征所得税者,其所得不再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身份之配偶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其扣缴税款及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之税额亦不可扣抵,并不得再减除相关之免税额、扣除额。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可依上揭二种方式,亦即可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与配偶合并申报,或依同法第73条规定采就源扣缴分离课税,选择对其较有利之方式完纳税负
订定药事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称“药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秽或异物者”,于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药材,其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月14日 发文字号:卫部中字第1051860028号 订定药事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称“药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秽或异物者”,于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药材,其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请归化: 一、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五年以上。 二、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其本国法均有行为能力。 三、无不良素行,且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刑事案件纪录
讨论事项一、就“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乙案,应如何处置,提请讨论。 决议: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除“保管委会经费”外,为不当取得财产,该会应于108001号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处分书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被继承人死亡后,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在分割遗产之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所有权,为公同共有[1]。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 I 本法称财产,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