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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药事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称“药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秽或异
订定药事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称“药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秽或异物者”,于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药材,其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月14日 发文字号:卫部中字第1051860028号 订定药事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称“药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秽或异物者”,于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药材,其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