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01
讨论事项一、就“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乙案
讨论事项一、就“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乙案,应如何处置,提请讨论。 决议: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除“保管委会经费”外,为不当取得财产,该会应于108001号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处分书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8号声请停止执行案件审理中提出追加声明状,追加声明为“相对人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于行政争讼终结前,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停止执行-下命处分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主文:相对人民国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关于命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原处分附表1所列财产即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部分,于该处分行政救济程序终结确定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