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8号声请停止执行案件审理中提出追加声明状,追加声明为“相对人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于行政争讼终结前,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停止执行-下命处分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主文:相对人民国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关于命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原处分附表1所列财产即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部分,于该处分行政救济程序终结确定前,停止执行。其余声请驳回。声请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二分之一,余由声请人负担。

中国民国妇女联合会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

案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诉字第485号。

本会提起行政诉讼(抗告)

本会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下命处分停止执行部分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