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暂时处分”?其功能为何?其核发之要件及标准为何?
暂时处分系家事法院为更妥适处理家事事件,避免关系人受到无法回复之身心伤害,而由法院依声请或依职权核发具有中间裁定性质之命令。例如有关未成年子女照护义务归属事件审理中,法院得依声请先行核发命父亲先行给付扶养费、医疗费或学费之暂时处分。
至于各种家事非讼事件所得核发暂时处分之内容,家事事件法第85条第5项明定暂时处分之类型及方法,由司法院定办法规定之。司法院依照该项授权,制定“家事非讼事件暂时处分类型及方法办法”,就各种家事非讼事件所可能核发之暂时处分内容为提示性之规定,供法官核发时之参考。例如依该第6条之规定“给付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或赡养费之婚姻非讼事件,法院于受理后,于本案裁定确定前,得为下列之暂时处分:
一、依声请核发禁止相对人处分特定财产之暂时处分。法院认为适当时,并得命声请人提供担保。
二、声请人已陷生活困难或有陷于生活困难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对人或夫妻之一方为一定之给付、分期给付或给付定期金。并得定应给付之期间。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医疗、心理咨商或辅导之急迫需要者,于他方资力所能负担之范围内,命他方支付费用。
四、命交付维持生活必需物品。
五、其他法院认为适当之暂时性举措。”
又法院核发暂时处分时,依照“家事非讼事件暂时处分类型及方法办法”第3条之规定,如果关系人声请暂时处分之本案声请,显无法律上之理由者,法院不得核发暂时处分”。同办法第4条规定“暂时处分,非有立即核发,不足以确保本案声请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发。”采取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则。同办法第5条复规定“暂时处分之内容,应具体、明确、可执行并以可达本案声请之目的者为限,不得悖离本案声请或逾越必要之范围。”采取合目的性及可执行性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