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情形: (一)如果处分书是驳回地检署缓起诉处分依职权送再议案件,表示被告仍应依原缓起诉处分处理,如缴交所命履行支付之缓起诉处分金、执行义务劳务,或就其他检察官所命遵守或履行事项,履行或遵守其他附带义务,至应于何期间内向何机关、团体缴交,或履行(遵守)其他所命事项,应耐心等待原检察署执行科或观护人室的通知。 (二)处分书是驳回告诉人再议之声请时,如告诉人对驳回处分之理由仍有不服,得在接获处分书后翌日(即第2天)起算10天内,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向原检察署所在之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如处分书之送达是寄存送达者(一般为寄存于送达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其寄存送达自寄存之日起,经10日发生效力(刑事诉讼法第6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惟该应受送达人,如系在10天内实际领取者,其声请交付审判的10日期间,是从实际领取翌日起算,如是在寄存10天以后领取者,声请交付审判的10日期间,是从寄存日起的第11天起算(如1月1日寄存处分书,1月11日即开始起算声请交付审判的10日期间);至被告接获这种处分书,不用再做任何处理,等待告诉人有否在得声请交付审判的10天期间内声请交付审判而定,如告诉人未为声请,全案即告不起诉确定,如告诉人有委任律师声请交付审判,就等待法院的裁定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