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原权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力。

经承认之法律行为,如无特别订定,溯及为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

撤销及承认,应以意思表示为之。

如相对人确定者,前项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为之。

法律行为须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绝,得向当事人之一方为之。

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动产之受质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受质人仍取得其质权。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

监护人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非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为或同意处分。

监护人为下列行为,非经法院许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监护人购置或处分不动产。

二、代理受监护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筑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终止租赁。

监护人不得以受监护人之财产为投资。但购买公债、国库券、中央银行储蓄券、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金融机构承兑汇票或保证商业本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