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被处分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74年1月借用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名义标购取得台北市中正区爱国东路100号、102号大楼(已灭失)及其坐落土地为被处分人不当取得之财产,并自被处分人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共计新台币七亿八千二百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十五元(782758715元)。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执行)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5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本案处分。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80号裁定(停止执行-下命处分停止执行)(附件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主文:相对人民国108年5月14日党产处字第108002号处分关于自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共计新台币七亿八千二百七十五万八千七百一十五元(782758715元),于本院108年度诉字第1184号事件终结前,停止执行。
其余声请驳回。声请费用由相对人负担2分之1,余由声请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