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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被处分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74年1月借用中华民国
主文:被处分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74年1月借用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名义标购取得台北市中正区爱国东路100号、102号大楼(已灭失)及其坐落土地为被处分人不当取得之财产,并自被处分人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共计新台币七亿八千二百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十五元(782758715元)。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执行)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5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本案处分。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