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指(1)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应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于109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上年度的综合所得总额、免税额及扣除额,有应纳税额者应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该局呼吁,请多加利用网络申报。如有任何疑义,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有专人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