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请归化:

一、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五年以上。

二、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其本国法均有行为能力。

三、无不良素行,且无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刑事案件纪录。

四、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五、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

前项第三款所定无不良素行,其认定、邀集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研议程序、定期检讨机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第一项第五款所定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其认定、测试、免试、收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标准,由内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