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款
保证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的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
对象办理有关本保险事宜。 投保单位应于保险对象合于投保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投保; 并于退保原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退保。 被保险人区分为下列六类: 一、第一类: (一)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之专任有给人员或公职人员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日 废止,国籍法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未施行本法前,已取得、丧失或回复国籍者之效力) 在国籍法及本条例施行前,依前国籍法及其施行规则已取得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一律有效。 第二条 (因婚姻、认知、收养及随同归化取得国籍之转报备案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政部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其住居外国者,得声请最近中国使领馆转报。 第三条 (声请归化之程序及应备书件、许可归化证书之发给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五款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由本人出具左列书件,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转请内政部核办: 内政部核准归化时,应发给许可证书,并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等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一)在原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表述,修改为“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