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7年7月11日正式签署,并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适用于2008年1月1日起发生的所得。《协定》是对中新两国政府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全面修订,原协定及议定书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有效。为做好《协定》的执行工作,现就《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记账士: 一、曾因业务上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等犯罪行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确定。但受缓刑之宣告,不在此限。 四、曾服公职而受撤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未届满
10.案件已经不起诉处分确定,是否可再行告诉? 资料点阅次数:17228 案件已不起诉处分确定者,若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各款原因,如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及得为再审原因之情形者(请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得再行提出告诉。所谓发现新事实与新证据,系指于不起诉处分前未经发现至其后始行发现者而言,若不起诉处分前,已经提出之证据,经检察官调查斟酌者,即非该条款所谓发现之新证据,不得据以再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不起诉处分已确定或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1)、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者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应计入“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险费”明细科目中核算。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意外事故而离世,企业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因抚恤金属于企业的一项内部支付行为,以何种凭证作为入账依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哪些要求,以下为对抚恤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取消受理前置程序后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细化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点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迈向成熟化,其中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有四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该条之规定,若该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分支机构解散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发稿时间:2015-05-08浏览次数:1759 余中炜,男,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11级本科学生,学号201122146019。该同学于2013年9月擅自离校,至今未归,超过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07〕81号)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余中炜退学处理,并下发退学决定书
本细则依师资培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师资职前教育课程由各师资培育之大学依教师专业素养指引及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基准自行规划,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本法第三条第五款教育专业课程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教育实习,合称教育学程
驰名商标保护问题一直为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以及商标学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认定并保护驰名商标以来,商标法已经先后修改了3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部门规章也相应制定修改了4次,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认识也随之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发展,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理念已逐渐被社会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