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化学工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依据本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办法第八条规定,订定本系研究生学位考试委员聘任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第二条 本系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三至五人,博士学位口试委员五至九人,其中系所外委员至少一人。

第三条 硕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硕士班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须具下列资格之一:

(二)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者。

(三)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著有成就者。

(四)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著有成就者。

援用第三、第四款所聘任之委员,经系主任核可。

第四条 博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博士班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有专门研究外须具下列资格之一:

(二)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担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者,在学术上著有成就者。

(四)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著有成就者。

(五)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著有成就者。

援用第三至第五款所聘任之委员,经系主任核可。

第五条 口试费用核销博士班口试委员限七人以下,硕士班口试委员限四人以下。

第六条 本要点经本系招生委员会拟订,提请系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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