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案件已经不起诉处分确定,是否可再行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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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不起诉处分确定者,若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各款原因,如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及得为再审原因之情形者(请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得再行提出告诉。所谓发现新事实与新证据,系指于不起诉处分前未经发现至其后始行发现者而言,若不起诉处分前,已经提出之证据,经检察官调查斟酌者,即非该条款所谓发现之新证据,不得据以再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不起诉处分已确定或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1)、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者。
(2)、有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为再审原因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