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起诉案件是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承认犯罪,且有其他事证证明被告犯罪,检察官认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但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犯罪之一切情状,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以缓起诉处分为适当者,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及第253条之2,对于已具备追诉要件的犯罪,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项,如被告信守承诺,在缓起诉期间内不违背应遵守之事项或完成应履行之事项后,检察官不再对被告之犯罪进行追诉。
由于缓起诉案件可以给被告自新及反省的机会,案件不进入法院审理,降低司法及社会的成本,自民国91年2月实施缓起诉制度以来,缓起诉处分人数占侦查终结案件人数百分比,每年均呈现增加的趋势,91年为1.29%、92年为4.34%、93年为6.66%、94年为6.67%。
由于国人普遍对于法治观念认知不深,往往对于自己的司法权益无法掌控或衡量得失轻重,实在可惜。根据统计,去(94)年缓起诉处分人数为28462人,其中被撤销缓起诉的人数就高达2526人,占缓起诉处分人数8.87%。而被撤销缓起诉的原因,以“违背遵守规定”1647人(65.20%)居多、“期间另案起诉”690人(27.32%)次之、余为“前犯徒刑宣告”189人(7.48%)。所谓的遵守规定,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过书、劳动服务,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或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等事项。
如被告违反检察官所命应遵守事项,或未履行一定之事项,检察官可撤销缓起诉处分,继续侦查,绝大多数情形会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并为有罪判决。举例而言,检察官命被告“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均较法院判处之刑易科罚金的金额为低。如因被告的法治观念不够或疏忽,造成缓起诉被撤销,真是划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