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补助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之对象如下:

前项第一款规定之被保险人,指依本法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眷属,指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当时,随同被保险人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眷属,且受补助期间为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之眷属或第六类规定之被保险人身份。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后办理追溯加保之眷属。

符合前条规定之补助对象者,保险人应按月补助其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自付部分之保险费。

前项保险费之补助,以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每次领取给付末日之当月份应自付之保险费部分,补助之。

依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定补充保险费率计收之补充保险费,不予补助。

保险人应定期将领取失业给付及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之姓名、身份证统一编号、离职退保日、离职退保时之投保单位等资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险局于比对符合第二条规定之失业被保险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属资料后,迳还保险人确认之。

中央健康保险局依前条经保险人确认之补助对象资料,计算其应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检据向保险人办理请拨款项及核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