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补助高级中等学校编制内现职(含长期代理)教师参与111年度8月7日闽南语语言能力认证报名费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推动高级中等学校本土语文教育实施及补助要点”及111年3月18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110035509号函(谅达)续办。

二、旨案请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实施对象:高级中等学校编制内现职教师(含长期代理教师,以下称教师)。

(二)补助基准:1、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据财力级次,给予不同补助比率;财力等级属第一级者,最高补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级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级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级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级者,最高百分之九十。2、国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全额补助。

(三)申请原则:教师应确实到考并于完成测验后,于准考证加盖主办单位到考证明章(逾期概不受理)后妥存,以利后续报名费补助申请。

(四)本案申请方式:将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