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边境抽查及抽样检验应缴纳之费用,其项目如下:
一、审查费:查验机关就查验申请予以审查之费用。
二、临场费:查验人员至现场抽取样品、核对品目、检查包装、标示及其他相关项目检查措施之费用。
三、延长作业费:报验义务人或代理人申请延长查验作业之费用。
四、文件作业费:输入化妆品许可通知之补发、换发、加发或更正登载事项之费用。
五、检验费:产品逐批检验或复验之费用。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收费项目之费额,规定如附表;第五款收费项目之费额,依食品药物化妆品检验封缄及对照标准品供应收费标准之规定。
化妆品业者依本法办理化妆品登录、申请查验登记、申请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符合性检查、申请化妆品输入之边境抽查与抽样检验及申请证明书,应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