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
二、查铨叙部 104 年 8 月 6 日及 106 年 11 月 17 日函就违反服务法有关经营商业限制之 11 种态样,仅为原则性归纳,系作为各机关(构)衡处个案之参考,非谓公务员违反经营商业规定之情事,仅以该 2 函列举者为限,是无论是否符合该认定态样或其余违反服务法经营商业之情事,仍应由权责机关(构)本于权责依法审认及处理,合先叙明。 三、兹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务员服务法就发表言论、经商、兼职及适用对象等规范已有大幅修正,现行服务法相关函释(按:铨叙部编印之铨叙法规释例汇编 108 年 12 月版本)如何予以适用该部将另行函知,各机关(构)如遇服务法相关疑义,请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务法规定办理。是旨揭该部 104 年 8 月 6 日函附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既仅系原则性归纳,且与现行服务法规定未尽相符,当予停止适用之
立法于民国42年2月20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42年3月7日 姓名条例 (民国54年) → 财产权之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或其他登记时,应用本名。其不用本名者,产权登记机关不得予以核准。 存储银钱财物时,应用本名
警察人员之退休,除依左列规定外,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 一、警正以下担任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其退休年龄,得依照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酌予降低。 二、在执行勤务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碍,不堪胜任职务并依公务人员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规定按因公伤病标准给与外,另加发五至十五个基数。基数内涵均依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
2.重要人事案件之拟议、出席会议等。 4.人事人员考核业务及科室主管(含)以上人员任免迁调。 5.职务归系、职期迁调、标准作业规范拟办及分层负责
1970年6月,辅政司署铨叙科成立,首长为铨叙司,取代原辅政司署人事组,负责管理公务员一切事宜。[1]于1970年代,据当时的辅政司罗弼时呈交予英国的机密文件中显示,铨叙司为一敏感职位,应由英国人出任。[2]尽管1987年已有香港出生,印度裔的高礼和就任,但直至1993年前所有铨叙司皆非华人,属最迟一批有华人首长的政府部门
司法人员、医事人员〈教育部所属医疗机构、台北市政府所属医疗〉、政风人员等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及该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外交人员、主计人员、审计人员、消防人员、医事人员(署立医院及高雄市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之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该科业务有关法令及专技转任条例之拟议、解释事项。 公营事业、关务人员、海巡人员、医事人员(退辅会所属荣民医院及各县市卫生所)等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考绩、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该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及本司收发文与综合事项
本报讯:小马科斯总统昨天表示,他计划把前社会福利部长杜弗留在他的政府中,但不是他的顾问之一。 由于有关他的公民身份的问题以及他仍在担任记者时的诽谤罪,杜弗在较早前被铨叙委员会绕过。 当被记者问及是否会重新任命杜弗为总统顾问时,小马科斯告诉记者:“这不是杜弗的计划之一
于政大公企中心举行职位分类研讨会(民国56年10月) 孙院长科(左1)及程副院长天放(左2)巡视为期3天之高等考试(民国56年8月) 莫院长德惠(左)与孙院长科交接典礼中为监交人总统府资政王云五(民国55年9月) 孙院长科接任考试院院长与欢迎者握手(民国55年) 孙院长科接任考试院院长后发表演讲(民国55年9月) 莫院长德惠(左)和考试委员杨亮功往东京转美国出席在芝加哥举行之国际人事行政会议(民国47年9月) 莫院长德惠颁发高等及普通考试及格证书典礼(民国43年12月) 西班牙驻华代办赖桂齐(右1)向莫院长德惠(左2)恭贺新职(民国43年9月) 贾院长景德(右2)、罗副院长家伦(右1)与莫院长德惠(左2)王副院长云五(左1)交接典礼,中为监交人总统府资政吴忠信(民国43年9月) 贾院长景德(右)与莫院长德惠交接典礼中为监交人总统府资政吴忠信(民国43年9月) 办理储备登记初审完毕纪念(民国43年) 考选部代理部长马国琳与史部长尚宽交接典礼(民国41年6月) 举行铨叙检讨会议纪念(民国39年) 行宪后首届院长张伯苓(左)在南京考试院之就职典礼中为戴院长传贤,右为贾副院长景德(民国37年7月) 戴院长传贤与行宪后首届院长张伯苓在南京考试院交接典礼(民国37年7月)
二、查铨叙部 104 年 8 月 6 日及 106 年 11 月 17 日函就违反服务法有关经营商业限制之 11 种态样,仅为原则性归纳,系作为各机关(构)衡处个案之参考,非谓公务员违反经营商业规定之情事,仅以该 2 函列举者为限,是无论是否符合该认定态样或其余违反服务法经营商业之情事,仍应由权责机关(构)本于权责依法审认及处理,合先叙明。 三、兹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务员服务法就发表言论、经商、兼职及适用对象等规范已有大幅修正,现行服务法相关函释(按:铨叙部编印之铨叙法规释例汇编 108 年 12 月版本)如何予以适用该部将另行函知,各机关(构)如遇服务法相关疑义,请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务法规定办理。是旨揭该部 104 年 8 月 6 日函附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既仅系原则性归纳,且与现行服务法规定未尽相符,当予停止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