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配偶系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且于国内因有从事投资理财活动所孳生之利息及股利所得,其综合所得税要如何办理?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时,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可选择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与其配偶合并申报,或依同法第73条之规定课征所得税。至其选择依第73条规定课征所得税者,其所得不再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身份之配偶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其扣缴税款及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之税额亦不可扣抵,并不得再减除相关之免税额、扣除额。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可依上揭二种方式,亦即可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与配偶合并申报,或依同法第73条规定采就源扣缴分离课税,选择对其较有利之方式完纳税负
本人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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