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在分割遗产之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所有权,为公同共有[1]。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

I 本法称财产,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II 本法称赠与,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

III 本法称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系指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二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者。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二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华民国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中华民国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IV 本法称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系指不合前项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规定者而言。

V 本法称农业用地,适用农业发展条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