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土地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行移转时,除就该次移转之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外,并应追缴原退还税款;重购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有关追缴原退还税款规定之立法意旨,系为避免当事人于退税后即将另购之土地再行移转或转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税,并从事土地投机;又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以妻名义登记之自用住宅用地,于出售后二年内以夫名义重购土地,或先以夫名义重购后二年内再出售以妻名义登记之土地,因该土地已属妻所有,故应不得适用重购退税。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自用住宅用地,经核准依土地税法第35条规定退还土地增值税后,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赠与移转登记予其配偶,依现行民法规定,其产权已由受赠配偶取得,系属实质移转,依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仍应追缴原退还税款。

您对于重购退税后五年内将重购土地赠与配偶者应追缴原退税款,若有任何疑问,请打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396969或9325101转250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