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于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房屋,以自己为建造执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执照,系属土地租赁行为,无涉房屋买卖,非属契税课税范围。
财政税务局进一步说明,依契税条例第2条规定,不动产之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申报缴纳契税。倘土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契约,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于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房屋,以出租人为建造执照之原始起造人并取得使用执照,在经济实质上是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条“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者,准用关于买卖之规定。”应按买卖契税税率6%申报纳税。
财政税务局提醒您,如有属于上述情形,务必在使用执照核发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契税者,每超过3天,会加征应纳税额1%的怠报金(最高以应纳税额为限,但不得超过15000元)。如有匿报或短报情形,经稽征机关查获或经人举发查明属实者,除要补缴税额外,还要加处应纳税额1至3倍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