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共有土地办理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价值,如与分割前价值不相等,且共有人间又无补偿之约定者,应就其差额课征赠与税。
该分局举例说明,111年间共有人甲君与丙君协议分割土地,分割后甲君取得之土地价值较分割前减少300万元,乙君取得之土地价值较分割前增加300万元,且甲君与乙君间并未针对前开土地分割所造成之土地价值增减部分约定补偿,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视同甲君赠与乙君300万元,甲君依法应申报赠与税。
该分局提醒,共有人办理土地分割时,如分割后土地价值较原持有土地价值有增减情形,且无约定补偿时,应依规定申报赠与税,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