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民众张先生来电询问,因房屋准备出售并将户籍迁出,可否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腾空待售之房地在签订买卖契约时,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设立户籍,惟如符合自用住宅之规定且户籍迁出未满一年,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出售房地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将户籍迁出,原不得继续认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过为了顾及纳税义务人买卖房地实务上的需要,凡在出售前一年期间该自用住宅用地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其迁出户籍日之期间未满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