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生先生申请发给代为标售土地及建物价金案件,经审查无误,公告周知并征询异议。

地籍清理条例第14条第3、4项、第15条第2、3项及地籍清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1条。

一、土地及建物标示:云林县莿桐乡麻园段2323地号等3笔及西螺镇西螺段、二仑乡番社段431地号等计6笔(详如附表)。

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广合物产兴创合名会社(会员林春生)。

五、公告起讫日期:自民国104年10月29日起至民国105年01月31日止共3个月。

六、土地权利关系人对公告事项如有异议者,应于公告期间内,检附证明文件以书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代为标售土地于公告期满无人异议时,按代为标售土地之价金扣除应纳税赋后之余额,并加计储存于保管款专户之实收利息发给之。嘱托登记为国有之土地,依该土地第二次标售底价扣除应纳税赋后之余额,并加计自登记国有之日起储存于保管款专户之应收利息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