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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法第34条规定,略以“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其土地增值税统就该部分之土地涨价总数额按百分之十征收之”。 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土地所有权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以一次为限。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同一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多处自用住宅用地同时出售,如其合计面积不超过土地税法第34条规定,可视为一次出售并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所称“同时出售”,除订定契约日应相同外,并须在同一天申报移转现值,始可视为一次出售
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土地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行移转时,除就该次移转之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外,并应追缴原退还税款;重购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有关追缴原退还税款规定之立法意旨,系为避免当事人于退税后即将另购之土地再行移转或转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税,并从事土地投机;又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以妻名义登记之自用住宅用地,于出售后二年内以夫名义重购土地,或先以夫名义重购后二年内再出售以妻名义登记之土地,因该土地已属妻所有,故应不得适用重购退税。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自用住宅用地,经核准依土地税法第35条规定退还土地增值税后,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赠与移转登记予其配偶,依现行民法规定,其产权已由受赠配偶取得,系属实质移转,依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仍应追缴原退还税款
宜兰县长林聪贤今(21)日指出,105年地价税部分县民增加金额甚多,一次缴纳负担太重,县府向财政部争取,合乎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延期或分期缴纳,以减轻县民纳税负担。 林聪贤县长表示,每三年一次的重新公告地价,许多县民感到今年的地价税增加甚多,县政府经向财政部争取,已同意对增加幅度,超过一定标准者,可办理分期或延期缴纳。由地方税务局订定受理民众申请105年地价税延期或分期缴纳作业原则
土地税法第34条规定,略以“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其土地增值税统就该部分之土地涨价总数额按百分之十征收之”。 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土地所有权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以一次为限。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同一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多处自用住宅用地同时出售,如其合计面积不超过土地税法第34条规定,可视为一次出售并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所称“同时出售”,除订定契约日应相同外,并须在同一天申报移转现值,始可视为一次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