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法第34条规定,略以“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其土地增值税统就该部分之土地涨价总数额按百分之十征收之”。

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土地所有权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以一次为限。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同一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多处自用住宅用地同时出售,如其合计面积不超过土地税法第34条规定,可视为一次出售并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所称“同时出售”,除订定契约日应相同外,并须在同一天申报移转现值,始可视为一次出售。

土地所有权人同时出售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其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之面积,得由土地所有权人自行就都市土地面积3公亩或非都市土地面积7公亩之范围择一适用;未超过部分,都市土地按三分之七比例,非都市土地按七分之三比例分别换算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适用。

您对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若有任何疑问,请打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396969或9325101转250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