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县地政局公告:公告本县金宁乡湖尾村测段495地号等36笔未登记土地受理申请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主旨:公告本县金宁乡湖尾村测段495地号等36笔未登记土地受理申请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一、内政部78年1月31日台(78)内地字第662991号函。

二、金门县未登记土地办理测量登记作业自治条例第3条。

一、土地标示:详附未登记土地清册。

二、公告期间:自民国108年11月6日起至民国109年1月6日止,期限二个月。

四、旨揭土地原权利人或占有人得于公告期间内检具下列文件申请办理:

五、旨揭土地逾期无人申请或经驳回申请者,视为无主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