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购入土地后,因故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人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取之利益并非出售土地所得,而为土地登记请求权,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属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君在102年向乙君买进1笔土地,成交价8000万元,甲未办理产权过户,并将该笔土地以9000万元出售给丙君,并要求乙君直接将土地过户登记予丙君。因甲君并非土地所有权人,其出售标的是土地登记请求权,应以出售价格9000万元,扣除其买进成本8000万元后,以1000万元作为其他所得,申报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
该局提醒民众,因出售未过户土地所获取之利益,属其他所得依法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以免漏报嗣经查获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