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业区土地及政府核准工业或工厂使用之土地,经工业主管机关核准工厂登记并已按核定规划使用,无论自有自用或出租与兴办人使用,均得适用工业用地特别税率千分之十课征地价税。

举例来税,李先生近期将个人名下1笔土地及地上厂房出租,且承租人取得工厂登记证并已按核定规划使用,因此李先生出租该土地仍可适用特别税率课征地价税。

税务局提醒民众,土地所有权人如有自有自用或出租与兴办人并经政府核准工业或工厂使用之土地,请在取得工厂登记核准当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税务局申请适用工业用地特别税率课征地价税,核符合规定当年度即可适用。

如您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转全智慧客服中心,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