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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将持续清查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已缴纳土地增值税列管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 税务局表示,为了不增加自有自住的换屋民众租税负担,土地税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重购他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之余额者,得申请就其已纳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之数额,以实质减轻换屋民众的经济负担。 该局进一步说明,重购土地已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均列管5年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非建物基地合并为1笔地号后,申报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如合并前非为建物坐落基地,则合并后仍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自有相邻之土地合并,如该相邻土地合并前不属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并申请建筑载入使用执照,合并后之地号虽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地号相同,仍不属该房屋基地范围,其出售时即无法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并同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0800-000321免付费电话,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民众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土地,因出租、营业或户籍迁出致与规定不符,经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后,如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应重新提出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民众申请自用住宅用地后,因故将户籍迁出,经稽征机关查获后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后又将户籍迁回,但未重新提出申请,以致地价税仍按一般税率课征。 该局特别提醒,如有上述情形,土地所有权人请记得于地价税开征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期开始适用
(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竣户籍,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如经查获地上房屋已变更为非住家使用,将自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变更、出租或户籍迁出,应于30日内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未于期限内申报经查获者,除追补短缴税额外,并依土地税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请纳税义务人特别留意,以免受罚! 税务局提醒民众,经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日后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才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喔!若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04)22585000按1转电话客服中心或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询问,将有专人为您解答。
(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的骑楼如供公众通行使用,依规定可免征房屋税,但须以是否随时供公共使用为要件,若变更用途未供公众通行使用,应依实际使用情形课征房屋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房屋骑楼如有封闭使用情形,则会依实际使用情形分别按住家用、营业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若骑楼于部分时段设摊营业,其他时段虽供公共通行,或虽未封闭但将营业用商品或营业器具摆置于骑楼,仍不符免税要件,无法免征房屋税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应依规定办理土地移转现值申报,并准适用夫妻相互赠与土地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该局近一步局说明,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其原地价之认定,以应给付差额之配偶取得该土地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为原地价。至于其申报移转现值则是以全体继承人订立协议给付文件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惟如逾订立协议给付文件日30日后始申报者,以受理机关收件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依法院判决移转登记者,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常有民众误认新取得的土地只要维持作自用住宅使用,无需重新申请,即可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当收到缴款书时才发现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且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而丧失当年度享受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之权利。 该局进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权人不论以继承、赠与或买卖等何种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皆须于地价税开征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税稽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始能自当年度按2‰税率课征地价税,逾期申请者仅能自次年起适用。 民众若有任何疑义,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洽询:0800-000321或拨04-22585000转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将有专人为您解答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8条第1项第9款规定,有益于社会风俗教化之宗教团体,经办妥财团法人或寺庙登记,其专供公开传教布道之教堂、寺庙用地及纪念先贤先烈之馆堂祠庙用地,可以免征地价税。 税务局说明,一般常见的教堂用地或寺庙用地,其土地所有权必须登记为财团法人或寺庙名义,才得以适用上述租税优惠,如果土地是以私人名义登记者(如庙祝、管理人),纵然是作教堂或寺庙使用,仍然无法免征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减免规定之土地所有权人,请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可免征地价税,逾期申请将从次年起适用
土地重划自完成之日起减半征收地价税2年,不受所有权移转影响继续适用! (台中讯)土地重划完成后,地价税可减半征收2年。该减半征收期间土地如经移转,不影响新所有权人减半征收之适用。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重划土地自办理完成之日起,地价税减半征收2年的规定,其适用标的以该重划区之土地,而非重划时的土地所有权人,因此,该土地在减半征收期间经移转,新取得所有权人仍有减半征收地价税的适用;且稽征机关会主动依通报资料径行办理,免由土地所有权提出申请
持相同地段地号、相同面积的纳税义务人,为何地价税会不同呢? 地价税开征后,有些民众认为地价税额被多算,其与邻居或分别共有人明明持有地段、地号、持分面积相同的土地,为何地价税却高出许多? 地方税务局表示,同大楼或相邻住户分别持有相同地段、地号、持分面积相近的土地,应纳税额却大不同,常见原因系其中一方已按规定,申请核准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致使双方拥有之相同地段号土地,应纳税额有数倍之差异;另一原因是双方适用的课税级距不同所致。由于地价税计算系采归户方式,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县(市)持有之所有土地之申报地价合并计算后,再依其应适用之课税级距计算出税额。因此,虽共同持有同地段地号土地,彼此应负担之地价税税额未必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