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民众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土地,因出租、营业或户籍迁出致与规定不符,经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后,如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应重新提出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民众申请自用住宅用地后,因故将户籍迁出,经稽征机关查获后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后又将户籍迁回,但未重新提出申请,以致地价税仍按一般税率课征。
该局特别提醒,如有上述情形,土地所有权人请记得于地价税开征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期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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