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竣户籍,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如经查获地上房屋已变更为非住家使用,将自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变更、出租或户籍迁出,应于30日内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未于期限内申报经查获者,除追补短缴税额外,并依土地税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请纳税义务人特别留意,以免受罚!
税务局提醒民众,经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日后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才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喔!若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04)22585000按1转电话客服中心或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询问,将有专人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