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之户籍全部迁出该址,即无法适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将改按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的一般用地累进税率核课,税负相差至少4倍以上。

该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认定,系以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的住宅用地。常有土地所有权人因工作关系、子女就学需要或其他原因,将全户户籍迁出,误以为实际上仍居住该处,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就符合自住规定,实际上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土地,该址户内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其中1人的户籍,若已迁出之后再迁入户籍,记得要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才能再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