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将持续清查重购自用住宅用地退还已缴纳土地增值税列管案件,以维护租税公平。

税务局表示,为了不增加自有自住的换屋民众租税负担,土地税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重购他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之余额者,得申请就其已纳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之数额,以实质减轻换屋民众的经济负担。

该局进一步说明,重购土地已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均列管5年。如于管制期间内再移转或改变用途,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规定,将会依规定追缴原退还税款,即便是夫妻间的赠与也属于再行移转,也会被追缴原已退还之土地增值税。

民众如仍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询,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