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重购退还之土地增值税,台北分署实施管收前暂予留置程序,义务人火速缴纳22万元后办理分期清偿(111.11.16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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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梁姓民众107年间出售中山区土地后重购信义区土地,经核准退还土地增值税180万余元,于110年底又将该重购土地再行移转,因系5年内再行移转重购土地,依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追缴原退还之土地增值税。

台北分署受理执行后,发现梁姓民众于收受税单后有多笔百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及处分名下另一笔敦化南路房地之情形,且未依执行命令清偿或到场说明财产状况。遂向法院声请拘提获准后,至梁姓民众经营之公司实施拘提,惟未拘获。

梁姓民众于111年11月11日到场接受讯问时,其就处分房地及资金往来情形均推称用以返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就未缴纳税款原因则无法提出说明,仅辩称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需等到明年才有办法处理欠税,并提出信用卡已遭强制停卡通知为证。执行人员认显有履行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并有处分应供强制执行财产之情事,依法对梁姓民众实施声请管收前之留置程序。渠感受到分署执行之决心,随即请求拨打电话筹款,并于当(11)日缴纳22万元,余欠则以每月9万元分期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