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
警察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罪之现行犯时应如何处理? 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条 警察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罪之现行犯时,应径行逮捕之,并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或自由之危险,而情况急迫者,得径行拘提之。 前项拘提,由检察官亲自执行时,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时,以其急迫情形不及报请检察官者为限,于执行后,应即报请检察官签发拘票
追缴重购退还之土地增值税,台北分署实施管收前暂予留置程序,义务人火速缴纳22万元后办理分期清偿(111.11.16新闻稿) 资料点阅次数:15 台北市梁姓民众107年间出售中山区土地后重购信义区土地,经核准退还土地增值税180万余元,于110年底又将该重购土地再行移转,因系5年内再行移转重购土地,依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追缴原退还之土地增值税。 台北分署受理执行后,发现梁姓民众于收受税单后有多笔百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及处分名下另一笔敦化南路房地之情形,且未依执行命令清偿或到场说明财产状况。遂向法院声请拘提获准后,至梁姓民众经营之公司实施拘提,惟未拘获
台南市学甲区上月10日发生连续枪击案,至今仍未破案。(翻摄画面) 台南市学甲区选前发生枪击案,**在两地连续犯案共开88枪,至今尚未侦破,当时的学甲警分局长蔡宗昌昨(5日)遭调职。台南地检署表示,锁定涉开枪者是50岁男子孔祥志,因拘提孔嫌无所获,今(6日)对孔嫌发布通缉
行政执行署台南分署受理陈姓男子(41年次,住安南区)欠缴93年综合所得税之移送案件,执行官调查发现陈男持新安东京海上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万9千余股,市值约30万元,执行官多次通知陈男交出,惟陈男始终未交出,另外陈男行踪不明,执行官曾多次向法院声请拘票,因无法掌握陈男行踪而拘提无著,直到第4次声请拘票,执行官方掌握到陈男就医时间,由执行人员在医院等侯陈男就诊完毕后,才将陈男带回接受讯问。陈男到案后仍拒绝清偿,执行官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管收获准,立即送进管收所。 台南分署指出,陈男欠缴93年度综合所得税100万余元,经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于96年4月间移送强制执行,其间曾就陈男存款、股票、股利查扣合计已清偿45万余元,尚欠70万余元(加计利息),拒不缴纳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解释争点: 法院得以告发人为证人,并适用刑诉法强制到场规定? 解释文: 告发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法院如认为有命其作证之必要时,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证人之规定传唤之,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并得加以拘提,强制其到场作证,以达发见真实之目的。基此,本院院字第四十七号解释,认对告发人得适用当时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办理,与宪法并无抵触。 理由书: 证人系依法院之命,在诉讼上陈述其见闻事实之第三人
在2009年之后,刑法增加了所谓“易服社会劳动”的规定,凡是得易科罚金的案件,或是不得易科罚金,但是刑度在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案件,都可以向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以六小时折算一日的方式,来抵免自由刑,这是两极化刑事政策之下,避免人民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恶习或遭标签效应的措施。只是,并不是只要合乎六个月以下的刑度,来声请易服劳动,检察官就一定会准喔!还是有许许多多的限制。 首先,检察官要先衡量声请人的身体状况,能不能进行社会劳动,因为刑法第41条第4项前段规定“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是不能准许的,依照法务部所制定的《检察机关办理易服社会劳动作业要点》里面就有指出,以下这些状况,原则上不能易服社会劳动,例如:罹患结核病,尚未治愈者、不能自理生活者;其次,刑法该项后段又规定:“易服社会劳动,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适用之”,也就是说,如果检察官认为有些人不关起来,就没办法达成刑罚目的的时候,也会不允许声请
监护权在法律上的说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这不只有权利,还有对子女扶养、教育的义务。什么情况会有监护权的问题呢?其实在还未离婚前是没有监护权的问题的,离婚时才会有监护权归谁的争议。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并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若协议不成或未协议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来争酌判决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虽无搜索票,得径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内者。 二、因追蹑现行犯或逮捕脱逃人,有事实足认现行犯或脱逃人确实在内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据报载“传票寄平信 民怨开庭还不知”,经了解部分检察官开庭之传票及相关司法文书以平信送达之情形,主要系考量经费上之限制,以101年至105年为例,若所有相关文书都以双挂号寄出,需要4.4亿元左右,但这5年的检察机关该项科目预算编列约只有1亿9000万,不到需求的一半,因此在目前预算逐年减编之情形下,要全面将所有的传票、司法文书都以双挂号送达,实有困难。另考量现今因生活型态之转变,不少民众白天因工作而无人在家,若下班后发现家门黏贴邮务送达通知书,还须专程至警察机关领取,亦可能造成不便。 虽目前因预算不足,在一般性的文书以平信寄送,但攸关当事人权益的文书,例如在被告拘提及通缉前之传票、涉及声请再议期限之不起诉处分书,尤其涉及刑事诉讼强制处分权之实施如拘提、通缉等;或行政执行的管收、拍卖等,都会以双挂号送达被告或告诉人,以确保当事人权利不致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