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
据报载“传票寄平信 民怨开庭还不知”,经了解部分检察官开庭之传票及相关司法文书以平信送达之情形,主要系考量经费上之限制,以101年至105年为例,若所有相关文书都以双挂号寄出,需要4.4亿元左右,但这5年的检察机关该项科目预算编列约只有1亿9000万,不到需求的一半,因此在目前预算逐年减编之情形下,要全面将所有的传票、司法文书都以双挂号送达,实有困难。另考量现今因生活型态之转变,不少民众白天因工作而无人在家,若下班后发现家门黏贴邮务送达通知书,还须专程至警察机关领取,亦可能造成不便。 虽目前因预算不足,在一般性的文书以平信寄送,但攸关当事人权益的文书,例如在被告拘提及通缉前之传票、涉及声请再议期限之不起诉处分书,尤其涉及刑事诉讼强制处分权之实施如拘提、通缉等;或行政执行的管收、拍卖等,都会以双挂号送达被告或告诉人,以确保当事人权利不致受损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监护权在法律上的说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这不只有权利,还有对子女扶养、教育的义务。什么情况会有监护权的问题呢?其实在还未离婚前是没有监护权的问题的,离婚时才会有监护权归谁的争议。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并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若协议不成或未协议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来争酌判决
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两个月内完纳,期满不完纳者,强制执行。 二、分期缴纳罚金之声请: 科处罚金之受刑人无力一次完纳者,得于判决确定后两个月内,向检察官声请分期缴纳。 三、分期缴纳罚金之许可: 检察官接受声请后,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经济状况,准许其分期缴纳罚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八期且时效即将完成者,仅得于时效完成前之期限内,准予分期缴纳
假释犯简嘉贤今年9月间在马阶护校三芝校区殴打未满18岁的林姓女学生,抢她身上的背包,掳上车恐吓“我要杀了你!”并逼问提款卡密码,还将女学生丢包在基隆的山区。今天士林地院开庭审理,简辩称是强盗未遂,因为“拿了提款卡没去领钱”,双方6万6000元达成和解,法官谕知还押看守所。 今年9月12日,简甫假释出狱1年,因缺钱花用,开着朋友的轿车到新北市三芝区,见护校女学生独自一人走在路上,竟然抢掳上车,殴打逼问提款卡密码,所幸同学见到女学生拉下车窗呼救,被其他学生发现报警,警方追出简的身份后,要他女友打电话给简放人,5天后警方在循线拘提到案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6-3条规定:“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下列事务: 一、实施搜索、扣押、勘验或执行拘提。 二、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 三、襄助检察官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
证人是对审判或检察机关陈述自己过去观察事实的第三人,因证人多亲自见闻事实真相,其是否到庭据实陈述,对侦审正确与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一般国民都有当证人的义务。 二、所谓当证人的义务,包括: ‧到场的义务:证人收到法院或检察署的传唤而无正当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动、天灾地变、交通中断)时,有到场作证的义务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新竹市1名21岁女子遭到人蛇集团囚禁,被警救出。图为新竹火车站。(记者黄瑞典/摄影) 新竹市1名21岁女子日前遭到人蛇集团囚禁并痛殴,准备将她送往泰国卖身工作,没想到人蛇集团成员在外因行车纠纷、砸车遭警方盯上,员警前天上门搜索,意外发现案外案、救出遭囚女子,检警认案件重大,将涉案6人依贩运人口声押,昨晚法院已裁定收押3人,另外3人候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