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两个月内完纳,期满不完纳者,强制执行。
二、分期缴纳罚金之声请:
科处罚金之受刑人无力一次完纳者,得于判决确定后两个月内,向检察官声请分期缴纳。
三、分期缴纳罚金之许可:
检察官接受声请后,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经济状况,准许其分期缴纳罚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八期且时效即将完成者,仅得于时效完成前之期限内,准予分期缴纳。又应缴纳之罚金如在新台币五千元以下者, 应尽量命其一次完纳。
准许分期缴纳者,检察官以书面或口头将每期应缴之日期、金额及不按时缴纳之后果通知受刑人;以口头通知者,由书记官记明笔录。
五、分期缴纳之代办:
拘提、通缉或易服劳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得向检察官查询应缴纳之罚金数额,并准其代办分期缴纳手续。
六、办公时间外罚金之收取:
在办公时间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专人代收罚金,先给临时收据,于上班时间再换正式缴纳罚金收据。
七、分期缴纳罚金以一个月为一期,迟延一期不缴纳者,检察官得撤销分期缴纳罚金之许可,并依法全部强制执行或易服劳役。
八、经通缉到案而准许分期缴纳,如嗣后不再缴纳,经执行拘提或再通缉到案者,不得再声请分期缴纳。
